空调采购趋势以批量集采为主
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批量集中采购的试点推行已“箭在弦上”。
财政部前不久印发的《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空调机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由此,作为技术和市场成熟度都很高的产品,空调将与批量集中采购“共舞”。众所周知,协议供货是此前空调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也占到了一定比重。那么,未来空调采购方式的发展方向将呈现怎样的趋势,各种采购方式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批量集中采购乃大势所趋
其实,作为未来政府采购发展的方向,批量集中采购在空调方面的推广应用得到了高度关注。从目前全国情况来看,空调批量集中采购不仅在中央预算单位启动试点工作,福建、广东等地区也都在这一采购方式上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从重程序监管到重需求及履约管理,在政府采购改革转向过程中,批量集中采购改革是很好的切入点。”谈到批量集中采购,有关权威人士作出如此概括。从中不难看出,批量集中采购已成为政府采购改革进程中的重要角色。
批量集中采购不仅是一项综合改革,更是深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方向。所谓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据了解,早在2011年8月,财政部开始在中央单位进行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并要求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2012年中央单位共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74000多台,采购打印机18000多台,与2011年相比,上升幅度非常大。目前已有100多个部委在推进此项工作。而价格优势普遍在10%—20%之间,有的达到了30%,有效解决了社会上关注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问题。
作为通用性较强、技术规格相对统一的产品,空调推行批量集中采购乃大势所趋。对此,某中央单位采购负责人认为,从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的效果来看,批量集中采购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体现出了集中与规模的效果。空调产品具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基本条件,只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则,应该能够收到良好效果。
福建省是在全国率先推行空调批量集中采购的省份。2012年7月,福建省率先启动省级单位空调批量集中采购。据了解,该省之所以选取空调为批量集中采购的试点品目,主要考虑到空调品目是节能产品清单内的强制采购产品,且技术指标体系较为简单。据了解,该省第一期空调批量集中采购中,成功完成招标的3个包段节资率分别达16.98%、40.80%、56.41%。
作为改革的新生事物,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采购人比较关心的采购周期长、供应商供货不及时,供应商所关注的采购人付款不及时以及批量集中采购的产品质量要求等问题。对此,权威人士表示,目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评价监督机制,接下来需要根据试点过程中间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完善相关机制,包括需求管理、配制标准制定、产品验收、质量抽查、违规处理等,致力于解决问题。
优势互补形成“组合拳”
空调的批量集中采购以趋势性力量给政府采购空调市场带来巨大震撼。曾一度占据空调采购霸主地位的协议供货、曾在部分地区后来居上的网上竞价以及有着一定市场的定点采购,都需要在空调批量集中采购中重新寻找位置。其中,协议供货受到的冲击和影响最大,如何有效设置空调批量集中采购推广中协议供货的角色、形成优势互补的“组合拳”具有重要意义。
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二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协议供货入围产品主要是满足采购人零星采购通用、重复的需求,以供应商和商品库为基础,是在一定额度内的不定量、长区间、限价、框架协议招标,突出特点是方便、快捷、高效、可选度高、服务到位。但是协议供货容易导致采购人化整为零、指定品牌等行为,加大价格监管难度。而批量集中采购解决的是专业化解决方案需求和政策导向性需求,不是通用、重复和零星采购的简单汇集。其特点是体现了规模效益,竞争更为激烈,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节约了财政资金,体现了公平、公正,成为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有效避免了采购人指定品牌的做法。其不足是供货周期长、效率低、服务差,需求标准难统一。从执行效果来看,批量集中采购解决了长期困扰政府采购部分产品价格高的问题。而协议供货则有效弥补了批量采购的不足,二者各有所长。
对此,权威人士指出,如何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是推行批量集中采购面临的主要任务,二者不可偏废。其中,批量集中采购将是“组合拳”中无可争议的主角。财政部前不久出台的《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由此,有关专家认为,推行批量集中采购后,之前起主导作用的协议供货需要回归本位。科学统筹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使每个方式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相互补充,形成有效的组合拳,显得至关重要。